國采中心為規范電子賣場交易行為立新規
發布時間:2021-08-07 09:17:00文章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報道 在電子賣場上線19個月后,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日前對原《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發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對電子賣場產品和服務管理、交易方式和規則、履約管理、監測預警及違約責任進行了全面規范?!掇k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電子賣場的定義和原則。國采中心建設的電子賣場是供入圍供應商按程序以數據電文形式維護、上架其產品和服務,采購人進行限額標準下貨物和服務零散采購的執行操作平臺。電子賣場的交易行為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講求績效原則,應當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鄉村振興等政府采購政策。該《辦法》呈現以下亮點:
一是建設電子賣場參數庫,對通用性強、技術規格統一的產品或服務,按規定程序,將技術(服務)參數嵌入電子賣場,納入參數庫管理。
二是對擬參與電子賣場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供應商,明確要求其應參加國采中心組織的公開征集,國采中心根據征集文件的規定,按相應程序確定入圍的供應商后,為其開通電子賣場相關權限。入圍供應商上架的產品或服務,應符合國采中心規定的上架規則,背離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則的,將被系統標識為無法交易或做下架處理。經征集程序入圍的電商可申請在電子賣場開通體現其標識的店鋪,并可根據征集文件確定的規則上架、更新產品或服務。
三是明確電子賣場設定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購、比價、反拍等。在直購方式下,采購人可與供應商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在線議價,爭取更加優惠的價格。經議價成交的,供應商不得降低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標準;比價適用于通用性強、技術規格統一且納入國采中心參數庫管理的產品或服務;反拍報價時間截止后,以系統記錄的供應商最終報價作為評判依據,價格最低的供應商成交。電子賣場的直購限額,由國采中心根據相關政策要求設置。需求公告發布前,采購人應仔細核對比價、反拍需求內容,公告一經發布,原則上不得修改、取消。比價、反拍項目成交后,系統自動發布成交公告。成交供應商應當及時確認訂單。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具有唯一編號的電子驗收單,作為政府采購憑證。
四是對價格監測并進行預警。國采中心對標準化程度較高、成交量大、價格分布有梯度的產品進行價格監測,根據交易數據定期計算不同配置產品的參考價、中位價,作為價格預警的依據。供應商報價超過參考價上限一定比例的,由系統自動攔截,該報價在電子賣場無法顯示。采購人下單商品價格超出參考價上限的、超過該商品各供應商報價的中位價上浮一定比例的,系統將在采購人下單時給出相應提示預警。如果采購人繼續下單采購,國采中心視情形將預警信息以適當形式報送采購人本級、上級和一級預算單位。
五是明確供應商出現違約責任情形:
——對于供應商出現未按上架規則上架產品或服務的、無法按已報價格成交的等有關情形之一的,國采中心將暫停其電子賣場交易權限3個月并予以公示;
——對于供應商出現確認訂單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時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沒有在承諾的供貨期限內及時供貨或提供售后服務的、提供的貨物或服務與電子賣場產品信息、電子驗收單及采購合同不一致等有關情形之一的,國采中心將暫停其電子賣場交易權限6個月并予以公示;
——對于供應商出現提供來源不明、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的;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證明謀取入圍已經核實的;與其他供應商串通,謀取成交的;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再具備相應行業有效的生產服務資格條件的;框架協議有效期內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未經采購人允許將所承擔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將所承擔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或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的等情形之一的,國采中心將終止框架協議執行并予以公示,視情節報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處理。
六是根據電子賣場運行實際,將制定發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運行規則》,就產品或服務的上下架、交易規則和違約、獎懲等具體情形作出說明,保障電子賣場規范運行。